轉知市府112年2月14日府教人(一)字第1120199707號函,有關市府所屬各級學校及幼兒園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尚未訂定前,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規定準用「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查公務員服務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不適用第14條及第15條規定;其經營商業、執行業務及兼課、兼職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市府考量法規訂定期程需時辦理,爰旨揭辦法尚未訂定前,準用教育部所訂「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之規定(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