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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人事主任 - 一般公告 | 2023-04-13 | 點閱數: 75

轉知市府112年4月10日府人力字第1120459897號函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2年4月7日公參字第1120003195號函暨考試院112年3月28日考臺組壹二字第11200507903號函,有關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業於112年3月28日以考臺組壹二字第1120050790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2年8月1日施行

一、旨揭收費標準,自112年8月1日以後訓練期滿考試及格公務人員或升官等訓練結訓之合格人員,以及升官等(資位)考試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榜示(審議合格)之及(合)格人員開始適用。
二、國家考試及(合)格證書數位化後,以發給電子證書為原則,每張收費新臺幣(以下同)一百元,紙本證書不再全面發放,惟及(合)格人員如有請領紙本證書需求,亦可繳納紙本證書費每張五百元後發給。
 

相關來函及修正規定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