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攜帶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辦法
壹、依據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1月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3580588號函辦理。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14年1月10日南市教安(一)字第1140086773號函辦理。
貳、目的
有鑑於使用行動載具已然成為現代人生活中不容或缺的一環,學生為了與家長聯繫需要,於校園中攜帶行動電話的現象也越來越普遍。世界衛生組織國際癌症研究署報告,將射頻電磁波(使用手機)列為Group2B等級,為了避免正值生長發育時期青少年,長時間使用行動載具危害其健康,且基於維持學校團體秩序、避免上課期間因使用行動載具而產生妨害學習或教學的情形,特訂定本校攜帶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參、實施方式
一、保管方式:
1.保管:
在校的任何課堂期間,亦禁止將行動載具開機(7:30~17:00),各班同學於7:30早自修到
校後,將行動載具關機並交給負責幹部,於8:30前一併繳回學務處統一保管。
2.發還:
各班負責幹部一律於規定時間至學務處將行動載具領回(星期一15:15;星期二~五16:05)
並發還給同學,在第八節課程未結束前(17:00),皆不可開機。
3.特殊情況:
若有臨時需離校返家,請持臨時外出單至學務處領取。
二、學生在校期間與家長連絡方式:
(一)家長於上課期間,如有要事需聯繫學生,可透過學校電話(2630011),由老師代為和學生聯絡,校內分機如下:
※學務處301~305 ※教務處201~205 ※輔導室501~505
※教師辦公室901-902(博學樓)、903(社會科)、904(英文科)、905(數學科)、906(自然科)
(二)學生於上課期間,如有要事需與家長聯繫時,各辦公室電話均可借用。
肆、罰則:
一、學生未依實施方式違規使用行動載具,經發現須暫為保管,可通知家長到校領回或代為保管一週,代為保管結束後,始得發還給同學。
二、該學期違反手機使用規定二次(含)者,取消該學期攜帶手機到校之權利。
伍、本要點陳 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臺南市大成國中學生使用行動電話申請書
親愛的家長您好:
為使每位學生專注學業及避免影響上課品質,故本校禁止學生到校時間攜帶行動電話至學校,但因顧慮緊急事件及放學接送聯絡之必要,仍可填表申請並由學校統一保管。如您需要申請,也請務必遵守其規定及注意事項。若您同意相關規定,請填妥申請書後交至學務處,經核准後即可將手機攜至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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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大成國中學生使用行動電話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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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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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章 |
導師 |
生教組長 |
學務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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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大成國中學生行動電話統一保管單
月 日 年 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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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師簽章: 學務處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