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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人事主任 - 一般公告 | 2023-04-14 | 點閱數: 95

轉知教育局112年4月11日南市教人(一)字第1120456161號函轉教育部112年4月6日臺教人(二)字第1120033254號函

有關釋示公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是否為「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適用對象一案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2年3月27日電子郵件說明,為規範公務員兼任服務法所指涉公股財團法人、民營事業機構之相關職務,行政院訂有旨揭規定,茲依服務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既不適用該法第14條及第15條有關公務員兼任公股財團法人、民營事業機構相關職務之規定,自亦不適用旨揭規定。

二、據上,服務法已授權各主管機關另定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相關事項之辦法,爰公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如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等職務,其兼職數目等相關事項,應依其主管機關依服務法第26條第1項所定辦法規定辦理。

 

另依教育局112年2月14日府教人(一)字第1120199707號函略以,有關市府所屬各級學校及幼兒園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尚未訂定前,準用「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之規定,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