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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市府115年2月26日府人給字第1141759395號函,有關修正「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原則」,並溯自115年1月1日生效一案。
本次修正重點簡述如下:
一、增訂高風險職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次數及補助基準(40歲以上者每年1次,每次最高新臺幣4500元;未滿40歲者每2年1次,每次最高新臺幣3500元),並配合增訂高風險職務定義。(第2點第1項第5款及第7款、第2點第2項)
二、增訂40歲以上且於現職機關學校連續服務滿1年之約用人員得每2年補助1次,每次最高新臺幣3500元。
詳細修正規定及臺南市政府員工身心健康照護一覽表請參閱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