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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市府115年2月24日府人考字第1150292125號函轉內政部115年2月23日台內移字第1150930559號函,有關內政部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115年3月1日生效
本次修正主要係酌修文字內容以更明確,另新增下列規定:
一、新增鄉(鎮、市)長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區長之申請規定。
二、增訂各機關(構)知悉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有異常事項或申請人赴大陸地區後失聯者,應即時通知相關單位。
相關修正規定及對照請參閱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