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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人事主任 - 一般公告 | 2025-12-23 | 點閱數: 148

轉知市府114年12月19日府人考字第1141736174號函轉銓敘部114年12月12日部法一字第11459083842號函,有關銓敘部補充說明民國85年7月20日85台中法二字第1332483號函就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原第14條之1(現為第16條)規定「職務直接相關」之認定標準

一、查現行服務法第16條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以下簡稱旋轉門條款)第24條規定:「離職公務員違反第16條規定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旨揭85年7月20日函係旋轉門條款甫於85年1月15日修正公布時,該部為利公務員遵行並維護公務員權益及政府與民間人才之適當交流,就該條用語(如「離職」、「職務直接相關」、「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顧問」)之認定標準所為補充解釋。

二、為因應社會環境及業務型態轉變,維護行政公正與防止利益輸送,誠宜適時檢視以符實際。又以旋轉門條款係對離職公務員選擇職業自由之限制,司法院釋字第637號解釋雖肯認上開管制規定合憲,惟仍應注意限制手段與目的達成間應具實質關聯性,是為期審慎周妥,該部前擬具修正方向並以本(114)年9月23日部法一字第1145879447號函請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表示意見後,再於本年12月8日邀集上開各主管機關共同開會研商,並獲致會議結論,爰據以補充如下: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範疇:新增「法定職掌對營利事業經營業務具監督或管理權之主管機關」納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範疇。
(二)新增「投資業務關係」及「委託經營關係」為「職務直接相關」之範疇。

詳細內容請參閱銓敘部函釋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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