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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人事主任 - 一般公告 | 2025-11-26 | 點閱數: 23

轉知市府114年11月24日府人力字第1141613432號函轉銓敘部114年11月18日部銓四字第1145897354號函,有關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6條、第9條條文,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民國114年11月12日考臺銓一字第11400043161號、院授人培揆字第11400028512號令修正發布

本次修正係為因應當前少子女化及高齡化社會發展趨勢,刪除申請育孫留職停薪之限制,並放寬育孫留職停薪之一次最長申請期間,以及增列薦任以下主管育孫及侍親留職停薪期間職務代理等規定,修正後公務人員申請育孫留職停薪,各機關不得拒絕,期間最長得至該孫子女滿3足歲止,以期營造更加友善之公務職場環境。

公文影本、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