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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人事主任 - 一般公告 | 2025-11-18 | 點閱數: 81

轉知市府114年11月18日府人給字第1141343476號函,有關如公教同仁之子女為就讀國民教育階段之原住民學生,已支領市府教育局發放之學用費者不得再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請同仁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注意是否已另有請領教育局發給原住民學生之學用費。

說明如下:

一、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五規定略以,公教人員子女如有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二、復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4年12月1日總處給字第10400533951號函釋略以,前開子女教育補助表有關「政府提供之獎(補)助」規定,係指公教人員子女如支領政府提供「與教育及助學相關」之獎(補)助學金,則不得再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惟是否為與教育及助學相關之獎(補)助學金,宜由各該地方政府依其發給之意旨自行認定。

三、有關旨揭學用費之性質,經市府教育局114年9月10日南市教人(二)字第1141277916號函審認,「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加強原住民國民教育實施要點」發放之「學用費」為政府編列預算之助學金補助。

四、爰依上開規定,本市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國民教育階段之原住民學生,如已支領本府教育局發放之學用費,即日起不得再請領子女教育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