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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人事主任 - 一般公告 | 2024-05-23 | 點閱數: 28

轉知市府113年5月20日府人力字第1130718905號函轉銓敘部113年5月16日部銓五字第1135704999號函,有關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及普通考試多數考試類科自民國113年1月1日減列應試專業科目後,各機關如擬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規定,以學分或訓練時數認定職系專長及辦理調任相關作業


一、配合考試院112年3月7日考臺組壹一字第11206000331號令修正發布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第4條附表3「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試科目表」及附表4「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應試科目表」,並自本(113)年1月1日施行;修正後高普考應試專業科目,除社會工作及獸醫職系之應試專業科目未修正外,多數考試類科業經減列應試專業科目。

二、為適度保障已修畢相關科目及112學年度尚在修習相關科目之公務人員權益,爰銓敘部配合檢討放寬學分及訓練時數採計原則:公務人員自113年1月1日起,以學分或訓練時數認定職系專長並調任,仍應依調任時高普考專業科目採 計;惟其於112學年度第2學期(至本年7月31日)以前已修畢之科目或接受之訓練,係因上開考試規則修正應試專業科目經刪減,致無法依調任時高普考專業科目採計;或因整併致採計之學分或訓練時數超過6學分或108小時限制者, 在職系說明書各該職系未再修正前,均得逕依112年12月31 日前之高普考應試專業科目予以採計,說明如下:
(一)放寬得採計已修畢科目之時點:考量考試規則係於112年 3月7日修正發布,各校112學年度課程安排恐未及調整, 為顧及112學年度尚在修習相關科目公務人員之權益,爰以112學年度第2學期(本年7月31日)以前修畢之學分為採計期限。
(二)放寬得採計應試專業科目刪減或整併前所修學分:以學分認定職系專長並調任,應依調任時高普考專業科目採計,如未達20學分,經檢視未採計之學分科目如屬前開考試規則修正而經刪減或整併應試專業科目對照之學分 科目,且已於本年7月31日以前修畢,從寬得依112年12 月31日前之高普考應試專業科目予以採計。又如同時有 修習整併前後應試專業科目對照之學分,得採計學分數依被整併應試專業科目數乘以6為上限,且同一專業科目 所修科目相同或類似之學分應合併計算,最高以6學分為 限。
(三)以訓練時數認定職系專長者亦採相同放寬原則辦理:依調任辦法第5條第6款規定,可採計之專業課程時數亦係 依高考三級考試專業科目計其時數,爰得採計之時點、 訓練時數亦依前開放寬學分採計原則予以採計。

三、各機關如遇擬依職系專長調任之公務人員未於113年7 月31日以前修畢經減併應試專業科目對照之學分情形,仍應依調任辦法等相關規定,依調任時高普考專業科目採計相關學分及訓練時數;如學分及訓練時數採認尚有疑義時,得先洽銓敘部瞭解,以避免進用未具職系專長之現職公 務人員,致生撤銷派令及無法遞補人員之情形。

銓敘部函釋及「113年1月1日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及普通考試 應試專業科目減併後,各機關擬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 規定,以學分認定職系專長及辦理調任相關作業說明」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