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is is an example of a HTML caption with a link.
:::
人事 人事主任 - 一般公告 | 2023-03-25 | 點閱數: 90

轉知市府112年3月24日府人給字第1120391848號函轉銓敘部112年3月21日部退一字第1125532900號函

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12年1月11日修正公布,增訂第6條之1條文;並修正第8條、第16條、第21條、第27條及第51條條文,施行日期為112年7月1日。
 

修正內容簡述如下:
一、將公保被保險人受免職、解職(聘)、不續聘、撤職或免除職務處分後,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者,其追溯加保相關事宜,提升於法規明定之。(6條之1)
二、修正公保費率上限由15%調整為18%。(第8條第1項)
三、增訂有關適用112年7月1日施行之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且未請領公保法第16條第4項第3款所定月退休(職、伍)給與,亦未辦理優惠存款者)之公保費率規定。(第8條第6~9項)
四、增訂112年7月1日以後初次參加公保者之養老年金給付上限規定。(第16條第2項)
五、修正死亡給付給予內涵。(第27條)

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