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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人事主任 - 一般公告 | 2022-08-10 | 點閱數: 256

轉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業經考試院令定自112年1月1日施行

旨揭修正重點如下:

修正加班定義及補償方式;增訂補休假應以休畢為原則,補休假期限上限及遷調後得續行補休規定;增訂加班補償結算機制,使公務人員因逾補休期限、離職或亡故,致無法補休假時,應計發加班費或獎勵


另為使機關因應新修正加班補償制度所生之補休假人力調配,及加班費結算之預算因應,爰應以該法第23條修正條文施行日起發生之加班事實,始有適用。

相關修正條文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