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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 王啟宇 - 一般公告 | 2021-05-26 | 點閱數: 583

「本市轄區內除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西拉雅國家風景區及台江國家公園範圍外
水域,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禁止及限制相關事項」公告
修正對照表

擬修正情形 現行公告 說明
公告事項:
本市轄區內水域(不含雲嘉南濱
海國家風景區、西拉雅國家風景
區及台江國家公園),從事水域遊
憩活動禁止及限制相關事項如
下:
公告事項:
本市轄區內除雲嘉南濱海國家風
景區、西拉雅國家風景區及台江
國家公園範圍內水域,從事水域
遊憩活動禁止及限制相關事項如
下:
酌作文字修正。
一、從事水域遊憩活動限制事項:
(一)時間限制:
1.依據交通部中央氣象局
(下稱中央氣象局)公告本
市日出日沒時刻表,每日
日出後 30 分鐘至日沒前
30 分鐘。
2.其他經主管機關同意或各
水域另有公告者,不受前
款時段限制。
(二)行為限制:
1.未滿 12 歲兒童,應由成年
人陪同,不得單獨從事水
域遊憩活動。
2.從事水域遊憩活動者,操
作乘騎「水域遊憩活動管
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所
列及其他經本府公告認定
之各類活動器具,應穿著
合格救生衣。
3.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
不得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一、從事水域遊憩活動限制事項:
(一)限制僅得於下列時間從事
水域遊憩活動:
1.每年 4 月至 10 月:上午 7
時至下午 6 時 30 分。
2.每年 11 月至次年 3 月:上
午 8 時至下午 6 時。
3.其他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
受前二目時段限制。
(二)從事水域遊憩活動之行為
限制:
1.未滿 12 歲兒童從事水域遊
憩活動時,應由成人陪同。
2.操作乘騎「水域遊憩活動管
理辦法」第 3 條第 2 款所
列及其他經本府公告認定
之各類活動器具,從事水
域遊憩活動者,應穿著合
格救生衣。
3.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
得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1.參考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公
告臺南市日出、日沒時
刻,修正限制從事水域遊
憩活動時間。
2.酌作文字修正。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禁止從
事水域遊憩活動:
(一)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或陸
上颱風警報為警戒區域。
(二)中央氣象局預測平均風速
達 7 級(13.9〜17.1m/s)
或陣風達 8 級(17.2〜
20.7m/s)以上,或浪高 6
公尺以上。
(三)特定地區發生地震,經中
央氣象局發布海嘯警報。
(四)經本市相關單位研判對從
事水域遊憩活動之民眾安
全構成威脅。
二、下列情況暫停從事水域遊憩
活動:
(一)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或陸
上 颱 風 警 報 為 警 戒 區 域
時。
(二)中央氣象局預測平均風速
達 7 級(13.9〜17.1m/s)或
陣 風 達 8 級 ( 17.2 〜
20.7m/s)以上,或浪高 6
公尺以上時。
(三)特定地區發生地震,經中
央 氣 象 局 發 布 海 嘯 警 報
時。
(四)經本市相關單位研判對從
事水域遊憩活動之民眾構
成威脅時。
酌作文字修正

 

擬修正情形 現行公告 說明
三、未經水域所屬管理機關同
意,禁止在消波堤邊 50 公
尺內、航道、港區、礁岩區
及碼頭邊從事水域遊憩活
動。
三、未經水域所屬權責機關同
意,不可在航道、港區、急
流區、礁岩區及碼頭邊從事
水域遊憩活動。
1.考量部分活動於急流區進
行(如激流獨木舟等),爰
將「急流區」予以刪除。
2.增列消波塊範圍內 50 公
尺禁止從事水域遊憩活
動。
四、違反本公告規定者,依發展
觀光條例第六十條規定,處
行為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
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
活動;其行為具營利性質
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
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
活動。
四、違反本公告規定之禁止及限
制事項者,依發展觀光條例
第 60 條規定,處行為人新臺
幣 5 千元以上 2 萬 5 千元以
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其
行為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
幣 1 萬 5 千元以上 7 萬 5 千
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配合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
條修正,修正違反本公告之
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