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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仁好
轉知市府函轉銓敘部有關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業奉總統 111年1月19日及同年月日華總一義字第11100002561及11100002591等2號總統令公布。
旨揭法條修正內容彙整如下:
一、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部分:
(一)增訂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並自110年1月1日生效(第7條)。
(二)配合大法官釋憲修正:
1.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 觀看完整文章
依據「臺南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設立辦法」,為提供教師(含代理教師)因工作適應、輔導與管教學生、親師溝通、生涯規劃、壓力調適、人際關係、情緒管理等議題而產生心理困擾之諮商輔導,得由教師自行或經教師同意後由學校轉介提出申請個別諮商輔導,由本市教育局受託單位(寬欣心理治療所)受理協助媒合諮商輔導人員與教師進行諮商會談。
相關注意事項:
(1)每位教師每年得補助4小時諮商鐘點費為上限原則;若教師申請4小時鐘點費補助請畢仍有服務需求,依諮商輔導人員所在之服務機構接續進行服務或是協助轉介,後續服務費用由教師自行支付。
(2)為珍惜諮商輔導資源,申請諮商輔導之教師於約... 觀看完整文章
各位同仁好,轉知教育部相關釋疑如下:
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教育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申請留職停薪,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得拒絕:……四、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其共同生活期間依前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
經教育部來函解釋,其中「先行共同生活」佐證方式如下:
(一)無血緣關係收養者:得檢附合法收出養媒合服務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作為申請留職停薪之證明。上開合法收出養媒合服務單位,請至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官網收出養媒合服務專區之「合法收出養媒合服務名單」查詢。
(二)近親收養或繼親收養者:以法院之公... 觀看完整文章
各位同仁好
轉知教育局函轉教育部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業奉總統111年1月19日華總一義字第11100002571號令公布。
旨揭法條修正內容彙整如下:
一、增訂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並自110年1月1日施行(第8條)。
二、配合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修正法規項次,自公布日施行(第13條)。
三、配合大法官釋憲修正:
(一)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應予調整,並自111年7月1日施行(第67條)。... 觀看完整文章
各位同仁好
因配合疫情加強防疫措施,如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公私立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短期補習班等各類教育機構,因縣市政府宣布停課、預防性停課、改採線上教學、暫停或延期辦理各類活動、或各類為因應疫情而採取之措施(如COVID疫苗接種等)期間,家長如有親自照顧學童之需求,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申請防疫照顧假對象之原則如下:
(一)「12歲以下(意即未滿13歲)之學童」或「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專一、二、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需求者,家長其中一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二)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防疫... 觀看完整文章
各位同仁大家好
本校111年度優良教師票選活動業於111年1月28日截止,依規定本校得選出2位優良教師。
票選結果得票最高之兩位同仁為:施○雲、汪○玲。
恭喜兩位同仁!亦特別感謝兩位同仁的耕耘付出!
另為辦理第二階段推薦本市師鐸獎候選人票選活動,請同仁於2月18日前至線上票選系統進行票選。
1.投票人資格:全體教職員工(留職停薪者除外)
2.候選人資格:近三年內(含當年度)優良教師,扣除五年內曾獲本市師鐸獎者。
票選網址: https://vote.tn.edu.tw/modules/vote/vote.php?vo... 觀看完整文章
內政部 110 年「愛在有你的城市」單身聯誼活動即將登場,歡迎單身者踴躍報名。
內政部於 110 年 12 月至 111 年 3 月間辦理聯誼活動共計 13 梯次,包括 9 梯次 1 日活動及 4 梯次 2 日活動,藉由多樣聯誼活動,增加單身男女交往及結婚機會。
其中第11至第13梯次訂於111年1月24日至2月2日受理報名,歡迎年滿 20 歲以上在臺設有戶籍之單 身者踴躍參加
各梯次活動詳情及報名期間,請參閱附件及內政部幸福小站(https://sweethome.moi.gov.tw/ )或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s://www.ris.gov.tw/a... 觀看完整文章
各位同仁好
市府修正「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公務人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陞遷作業補充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一案。
旨揭法規修正重點如下:
法規名稱修正為「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人員陞遷作業補充規定」。
辦理最高職務列等薦任第八職等以上之職務陞遷,均應報府核辦。
甄選方式分數比例修正:
(1)幹事陞遷作業第二階段之甄選方式比例,修正為資績審查占百分之五十、面試占百分之五十。(修正規定第八點)
(2)護理人員陞遷作業第二階段之甄選方式及分數百分比,修正為甄選資績審查占百分之三十、面試占百分之三十、實作演練占百分之四十。(修正規定第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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