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配合教育局編列110年退休金預算需求,請有意於110年退休之教職人員,填具「退休登記意願表」於109年3月3日(星期二)前送交本室。
二、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8條及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7條,教職員/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五年,年滿六十歲。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
三、凡符合前項資格,擬登記於110年退休者,請確依實際需求,審慎考量支領退休金方式後再行登記:
(一) 符合以下月退休金支領條件者,得選擇支領月退休金:
1.教師:年齡達50歲以上,指標數(年齡加年資)達79
2.公務人員:年齡達55歲以上,指標數(年齡加年資)達85
四、辦理退休登記檢附相關證件如下:
(1)畢業證書、教師證書。
(2)所有任職機關學校離職證明書(缺某一任職單位離職證明書且無卸任證明文件者,可以該任職單位服務證明書代替。)
(3)所有任職機關學校派令及敘薪通知 。
(4)服義務役退伍令、大專集訓、預備軍官班訓練證件。
(5)留職停薪令及復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