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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市府函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1年9月8日公訓字第1112160345號函,有關公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從事進修之申請費用補助事宜
有關銓敘部函釋,依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及考試院、行政院110年6月29日令等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從事進修,惟該等人員未有在職之事實,仍非屬前揭訓練進修法所稱「公餘進修」及「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範疇,爰不得據以申請進修費用補助。
至於公務人員於核准進修期間,經依留職停薪辦法規定辦理留職停薪,並依上開銓敘部函釋繼續進修者,服務機關得本於權責依當學期未留職停薪前之在職日數比例計算,依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之進修補助相關規... 觀看完整文章
本市南區區公所為凝聚同仁回應媒體的共識,訂於本(111)年9月15日(星期四)辦理「員工協助方案-媒體應變」研習
研習事宜簡介如下:
(一)時間:111年9月15日(星期四)上午8時40分至11時40分,並請於是日上午8時20分起開始報到。
(二)主講人:長榮大學大眾傳播學系張瑛玿助理教授
(三)地點:南區區公所所3樓禮堂。
(四)主題:媒體應變-認識媒體與危機溝通訓練。
(五)報名期限及方式:
1、參訓人員請於本(111)年9月14日前,逕至臺南市政府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網站(http://csditn.tainan.gov.tw )/分享課程報名系統,完成報名程序。
2、研... 觀看完整文章
中秋佳節將至,請同仁務必遵守以下廉政倫理規範,如遇有與職務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飲宴應酬或請託關說等情,除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或第7點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主動填寫「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請向人事室索取)填寫核章後回傳教育局政風室承辦人( x0928353@mail.tainan.gov.tw)。
一、受贈財物規範:
(一)原則:對於與自身有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餽贈之財物,應予拒絕或退還。
(二)例外:屬公務禮儀,長官之獎勵、救助、慰問或贈受市價新臺幣五百元以下之財物;或屬正常社交禮俗,因... 觀看完整文章
轉知市府函轉銓敘部111年8月29日部銓四字第11154849531號函,有關公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從事進修相關事宜如下:
為鼓勵公務人員增進個人知能、追求自我成長,並考量留職停薪期間係保留職缺,且未支薪,故放寬公務人員依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及考試院、行政院110年6月29日考臺組貳一字第11000043021號、院授人培字第11000015392號令等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從事進修,惟權責機關仍應就個案實際情形審究有無留職停薪原因消失之情形,如有留職停薪原因消失之情形,應依留職停薪辦法第7條第4項規定通知其回職復薪;又其回職復薪後,倘符合留職停薪辦法第4... 觀看完整文章
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辦理。
一、當然委員 5人:林○裕主任(男)、林○德主任(男)、陳○萍主任(女)、李○瑄教師(女)、吳○霏主任(女)。
二、票選委員 10 人:李○恩教師(女)、施○雲組長(女)、李○惠教師(女)、蔡○樺教師(男)、劉○惠教師(女)、謝○樺組長(女)、徐○斐教師(女)、邱○章教師(男)、徐○君教師(女)、王○嘉組長(男)。
三、候補委員 3 人:蔡○吟教師(女)、鄭○斌教師(男)、王○宇組長(男)。
上述委員任期自 111 年 9 月 1 日至 112 年 8 月 31 日止。
備註:委員總數共... 觀看完整文章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辦理。
一、當然委員 3 人:陳○文校長(女)、家長會代表、李○瑄教師(女)。
二、票選委員12人:李○恩教師(女)、邱○章教師(男)、林○裕主任(男)、施○雲組長(女)、謝○樺組長(女)、洪○盟主任(男)、鄭○斌教師(男)、劉○惠教師(女)、李○惠教師(女)、林○德主任(男)、謝○樺教師(女)、蔡○吟教師(女)。
三、候補委員2人:蕭○玲教師(女)、蔡○君教師(女)
上述委員任期自 111 年 9 月 1 日至 112 年 8 月 31 日止。
備註:委員總數共 ... 觀看完整文章
轉知市府111年8月29日府人給字第1111108509號有關市府111年度整合各機關學校特約商店名單
特約商店契約期間及提供優惠措施內容請參考旨揭名單,另各特約商店文宣資料,請至本府人事處網頁/權益e點靈/優惠商店專區(網址:https://personnel.tainan.gov.tw/list.aspx?nsub=L40000 )分頁下載參閱。
使用員工優惠折扣請配合出示員工識別證或相關證明。
轉知市府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8月24日總處培字第1113028010號書函
有關「人事長給身心障礙同仁的一封關懷信」及「身心障礙人員職場參考手冊」
身心障礙人員職場參考手冊請參閱網頁友善版,網址: https://app.simplenote.com/p/6MlKZ2
人事長的關懷信請參閱附件
轉知銓敘部111年8月19日部法一字第11154824072號函,有關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所稱「公職」令釋
一、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5條規定:「(第1項)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第3項)公務員依法令兼任前2項公職或業務者,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依上開規定之立法說明,所稱「公職」,依司法院釋字第42號解釋,係指各級民意代表、中央與地方機關之公務員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
二、茲以各機關(構)基於任務編組或臨時性需要所設置之職務大多為因應階段性任務、臨時性需要,或為... 觀看完整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