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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局112年1月30日212603號公告,有關本市公發中心112年3月18日辦理WORD文書實用排版(遠距假日班)事宜
一、旨揭課程資訊如下:
(一)上課日期:112年3月18日(六)上午9時至12時。
(二)報名截止日期:112年3月12日(日)。
二、有意參訓者請至公發中心網站(http://csditn.tainan.gov.tw )/課程報名系統報名,並於報名時掃描QRcode加入課程Line社群。
三、課程全程參與學習及完成問卷,可取得終身學習時數。
五、課程資訊表、遠距班期學員操作步驟(假日班)及遠距培訓班期學員注意事項請參閱附件,如有... 觀看完整文章
轉知市府112年1月13日南市人給字第1120108030號函轉銓敘部112年1月10日部退三字第11255256271號函,有關公(政)務人員退休(職)證自112年1月16日起改為數位退休(職)證事宜
一、該部訂自112年1月16日起,將公(政)務人員退休(職)證改為數位退休(職)證,並介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員個人資料服務網(MyData)製發,自該日起,退休(職)人員可至MyData網站,經驗證身分後下載數位退休(職)證或自行列印紙本留存。
二、適用對象:
(一)112年1月16日起退休(職)生效之公(政)務人員,已經審定者,自該日起;新審定者,自審定函發文... 觀看完整文章
轉知教育局111年12月28日南市教人(一)字第1111680504號函轉教育部111年12月26日臺教人(三)字第1110127400號函,有關教師親屬為解剖教學之大體老師,其逾百日期限,尚有未執行之喪假,得否續給喪假疑義一案
一、查銓敘部92年3月17日部法二字第0922225166號令略以,公務人員親屬為大體老師,並有逾百日期限尚未執行之喪假者,基於傳統禮俗及人道立場,該部同意就其應給之喪假日數範圍內,得由服務機關斟酌公務人員辦理喪葬事宜之實際需要,覈實認定給假。
二、基於公教一致性規範,公立學校教師有類此情形亦比照辦理。
轉知市府111年12月27日府人給字第1111670908號函轉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111年12月23日台管財三字第1111691890號函
有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為繼續照顧參加本基金人員,特與第一商業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合作辦理「參加退撫基金人員指定用途貸款」事宜如下
一、申辦期限:民國 112 年 1 月 1 日至 113 年 12 月 31 日止。
二、承辦銀行及貸款利率:
(一) 承辦銀行:第一商業銀行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二) 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為1.47%) 加碼 0.675%(目前利率為 2.145%) 機... 觀看完整文章
轉知市府111年12月19日府人考字第1111642076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1年12月16日總處培字第1113030350號函
一、依獎章條例第5條、第7條及第8條規定略以,公教人員服務成績優良者,於退休(職)、資遣、辭職或死亡時,依服務年資頒給服務獎章。頒給獎章,應附發證書。服務獎章,得授權由各主管機關核頒;其相關規定,由各主管院定之。是以,現行各主管機關頒給服務獎章,須發給紙本證書。
二、為落實數位政府,人事總處已新增服務獎章證書電子化服務,自112年1月3日起,經各主管機關於「A6:服務獎章線上請頒及檢核系統」核頒之服務獎章,... 觀看完整文章
轉知市府111年12月14日府人給字第1111613017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總處)111年12月12日總處給字第11100031022號函
108年至111年全國公教員工旅遊平安卡優惠方案,其中「國內外旅遊」保險部分承保範圍,前業經總處延長辦理期間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
茲因受疫情影響,各保險業者推出旅遊平安保險相關商品作業進度不一,惟總處為使公教員工國內外旅遊保險優惠不中斷,爰由承作本方案之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續就前開「國內外旅遊」保險部分承保範圍[含意外身故給付、意外失能給付、傷害醫療給付(實支實付)及個人賠償責任、劫持事故慰問金保險]... 觀看完整文章
轉知市府111年12月12日府人考字第1111598543號函轉銓敘部111年12月8日部法一字第11155155782號函,有關公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否從事非屬留職停薪事由之其他工作事宜
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留停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5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申請進修、育嬰、侍親或照護家庭成員等事由留職停薪之公務人員,係保留本職職缺於原辦公時間轉從事各該留職停薪事由,其留職停薪期間得另從事非屬留職停薪事由之其他工作,且毋須依服務法第15條規定經權責機關同意或備查。
注意事項:
1.權責機關應依留停辦法第7條第4項規定,就個... 觀看完整文章
轉知市府函轉有關勞動部111年11月25日勞動條4字第1110141071號函,重申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之相關規定
一、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規定,雇主有防治職場性騷擾行為發生之責任,且於知悉受僱者或求職者於職場中遭受性騷擾時,應即時啟動其糾正及補救機制。勞動部業訂有「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及各類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範本,雇主處理職場性騷擾案件時當可遵循。
二、前開所謂糾正及補救,旨在課雇主應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之責任,包括雇主知悉性騷擾行為發生時,不論性騷擾事實之有無,主動介入調查以確認事件之始末,及調查完成後設身處地... 觀看完整文章
